中央编办、司法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北京10月26日电 题:中央编办、司法部负责人就《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新华社记者
2026年10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49号国务院令,公布《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央编办、司法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
答:党中央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改革。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为全面深化事业单位改革、推动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指明方向。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作出新部署,提出新要求。事业单位在提供公共服务、保障基本民生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自1998年公布施行以来,在促进公益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一些事业单位出现偏离公益目标、公益职责履行不到位等问题,损害事业单位形象,侵害人民群众权益。为推动事业单位持续健康发展,贯彻落实改革精神,亟需修改现行条例。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党建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推动各类事业单位坚守公益目标、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重点把握以下方面:一是坚持党的领导,明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及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总结吸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践经验,针对性强化公益性职责履行、压实监管责任、优化设立及注销程序等,强化全链条监督管理。三是强化制度衔接,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协调。
问:《条例》如何体现和落实加强党的领导要求?
答:《条例》聚焦加强党的领导,重点作出四个方面规定。一是强调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二是规定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在事业单位成立党的组织,完善事业单位党的领导体制,健全议事决策机制,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强化正风肃纪反腐,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三是规定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党组织根据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监督指导事业单位党组织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党建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开展巡视巡察和党建监督。四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存在问题的,及时通报有关方面。
问:《条例》对强化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责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聚焦公益性这一事业单位根本属性,重点作出四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坚持以服务社会公共利益为宗旨,树立社会效益优先的鲜明导向,不断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益,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同时强调事业单位不得偏离公益服务主责主业,不得超出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业务活动,不得违规举办企业,不得违反非营利法人规定,不得开展虚假宣传。二是规定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开展公益服务效果评价,督促指导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明确服务事项指南和工作流程并向社会公开,督促偏离公益目标的事业单位及时整改。三是明确登记管理机关重点加强对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履行直接监督责任,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业指导责任。对问题突出、责任缺失的,应当及时约谈提醒、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到位、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按规定处理。四是规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举办企业的,应当符合其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为实现公益目的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问:《条例》在强化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强化部门协同,提升监管合力,重点作出五个方面规定。一是规定主管部门、举办单位应当对事业单位的申请材料严格审查把关,对其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逐一进行核查验证,经举办单位审核、主管部门复核后,提交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同时,要求主管部门和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活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等加强监督管理,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进行审查。二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执行《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事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实施信用管理,建立事业单位异常名录。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主管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处分建议。三是规定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行业标准、服务规范,加强对师德师风、医德医风、科研诚信等行风建设的监督检查;明确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四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与社会工作、网信、公安、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事业单位监管联动,在问题发现、线索移送、结果反馈等方面加强协同配合。五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公开登记管理相关信息,以及事业单位负面清单等情况。
问:《条例》在规范优化登记服务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条例》坚持严格管理、协同高效,重点作出三个方面规定。一是严把法人“入口”,规定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后,办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未经登记的,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二是完善法人“出口”,规定事业单位被撤销、整合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三是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问: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中央编办、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指导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方面工作人员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内容,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二是完善配套制度,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具体举措,确保落地见效。三是加强统筹协调,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配合,完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条例》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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